(2026)粤0113执异365号异议人叶福兴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02 15:33:50 来源:
袁志南: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志雄与被执行人袁志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113执2325号],异议人叶福兴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以(2026)粤0113执异365号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执异3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17)粤0113执2325号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叶福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