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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恢11号一案分配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03 17:30:53 来源:

2025)粤0113执恢11

被执行人广东晋丰涂料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愉星企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晋丰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的款项190089元。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3)粤197126813号案来函参与分配(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尚欠工伤赔偿款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396.25元)。现未收到被执行人已被受理破产申请的材料,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普通债权在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用及先行支付被执行人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后,按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先后顺序清偿。即本次扣划款项先行支付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3)粤197126813号案工伤赔偿款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396.25元、执行费206元、及本案执行费2442元后,余款167044.75元将退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广州愉星企业有限公司。为避免执行回转,如各债权人、被执行人有被执行人广东晋丰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被受理破产的材料,请于五天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本院,逾期无法提供的,本院将按上述方案发放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日

 

联系人:黎智涛法官      联系电话:020-3912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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