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5484号一案执行案款发放公示
发布时间:2026-07-03 17:32:13 来源:
(2026)粤0113执5484号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刘豪、林燕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已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路口105国道侧怡景花园怡美苑1708的房产,所得价款761200元。被执行人刘豪、林燕花以上述房屋为其唯一住房为由,申请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刘施畅、刘梓淳、刘子雅的租房费用,并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经查,被执行人在广州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拍卖房屋所在地附近的租金标准,并考虑本案实际的情况,本院决定按15平方米/人、及3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5人在房屋拍卖款中5年租房费用共计162000元。上述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在支付执行费8164元、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唯一住房租赁费用162000元、买受人垫付税费22836元后,剩余款项56820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本院将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日
联系人:黎智涛法官 联系电话:020-39122553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733号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