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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执5935号执行案款发放公示

发布时间:2026-07-07 17:36:23 来源:

2026)粤01135935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晓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26)粤01135935一案,申请人没有独立结算账户,无法处理执行款、诉讼费等款项收支,拟向申请人的上级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发放执行案款3116元。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本院将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二〇二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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