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案外人)邓楚雄提出执行异议审查一案(2026)粤0113执异473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09 17:00:43 来源:
广州市番禺刘军家禽档、刘国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薛武平与被保全人广州市番禺刘军家禽档、刘国军劳动争议执前督促及保全一案[(2026)粤0113执保8523号]中,案外人邓楚雄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排除执行。本院以(2026)粤0113执异473号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执异4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邓楚雄的异议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异议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