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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9058号执行案款项发放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6-07-09 19:08:32 来源:

                                   2025)粤01139058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林暖萍、陈灿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北环路501621602的房产,所得价款1750388元。被执行人林暖萍、陈灿以上述房屋为其唯一住房为由,申请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租房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拍卖房屋所在地附近的租金标准,并考虑本案实际的情况,本院决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共4人在房屋拍卖款中8年租房费用共计126720元(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提出异议,本案将对无异议部分先行发放)。上述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辅助费17504元、执行费17937元、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唯一住房租赁费用126720元、买受人王建斌垫付税费52511.64元后,剩余款项1535715.36元不足以清偿上述房屋抵押权债权(债权本金222万、利息、罚息、复利),故上述款项退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后,无剩余款项可供分配。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本院将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联系人:黎智涛法官      联系电话:020-3912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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