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异443号申请人魏小敏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14 17:50:15 来源:
(2026)粤0113执异443号
刘颖、陈天浩、九方教育投资发展(广州)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魏小敏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优贝多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魏小敏提出追加申请,要求追加黄峰、刘颖、陈天浩、九方教育投资发展(广州)有限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执异4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黄峰为本院(2023)粤0113执1332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1.17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优贝多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刘颖为本院(2023)粤0113执1332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1.04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优贝多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三、追加陈天浩为本院(2023)粤0113执1332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0.13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优贝多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四、追加九方教育投资发展(广州)有限公司为本院(2023)粤0113执1332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9.36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优贝多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