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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民初21432号原告王洁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华佳门窗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7-17 11:16:52 来源:

(2026)粤0113民初21432号原告王洁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华佳门窗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113民初21432号

 

 

广州市番禺区华佳门窗厂: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洁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华佳门窗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定金3392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8月31日下午3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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