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6)粤0113执异423号异议人陈巧技案外人异议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20 17:58:26 来源:

2026)粤0113执异423

黄春园: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春园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案外人)陈巧技提出案外人异议申请,请求确认异议人为3251号案中的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亚运大道498号第一期34304房产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在执行时采用带租拍卖的方式。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执异4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陈巧技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Copyright 201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All rights reserved.
番禺区人法院 邮箱: gzpyfy@gz.gov.cn
本网站所有信息,均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