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案外人)东莞市品优塑化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审查一案(2026)粤0113执异400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21 18:44: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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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东源凯商贸有限公司、广东弘汇通塑胶有限公司、广东华润丰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宜华置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4)粤0113执5405号]中,案外人东莞市品优塑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以(2026)粤0113执异400号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执异4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东莞市品优塑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