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案外人)陈明浪提出执行异议审查一案(2026)粤0113执异432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21 18:47:4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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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争丽与被申请人广州陆陆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陆军、郑碧群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2025)粤0113财保56号,执行保全案号为(2025)粤0113执保416号]中,案外人陈明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以(2026)粤0113执异432号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执异4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陈明浪的异议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