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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被执行人)阮杵兰提出执行异议审查一案(2026)粤0113执异585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21 18:50:19 来源:

 

何文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梅英与被执行人广州乔杰伊服饰有限公司、阮杵兰、何文冬劳动争议一案[2026)粤0113执恢1]中,被执行人阮杵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以2026)粤0113执异585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执异585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阮杵兰的异议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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