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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民初25810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23 10:03:54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5)粤0113民初25810号原告杨宏芳诉被告莫洁萍、莫远尧、何志彬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5)粤0113民初25810号

何志彬

原告杨宏芳诉被告莫洁萍、莫远尧、何志彬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何志彬,男,1996年10月03日出生)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113民初2581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莫远尧、莫洁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宏芳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43058.8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9.41元,由原告杨宏芳负担559.41元,被告莫远尧、莫洁萍共同负担950元(原告杨宏芳已预缴的受理费,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多缴部分;被告莫远尧、莫洁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本院缴纳应缴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本院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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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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