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民初12553号判决、上诉公告
本院受理(2026)粤0113民初12553号原告彭暖森与被告广东行大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阳江元华拾号种猪有限公司、阳江元华拾壹号种猪有限公司、茂名元华柒号种猪养殖有限公司、深圳爱猪猪科技集团有限、广东行大制种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6月9日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彭暖森的起诉。现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广东行大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阳江元华拾号种猪有限公司;阳江元华拾壹号种猪有限公司;茂名元华柒号种猪养殖有限公司;深圳爱猪猪科技集团有限;广东行大制种养殖有限公司)送达(2026)粤0113民初125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南村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彭暖森提起上诉,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广东行大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阳江元华拾号种猪有限公司;阳江元华拾壹号种猪有限公司;茂名元华柒号种猪养殖有限公司;深圳爱猪猪科技集团有限;广东行大制种养殖有限公司)送达上诉状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民初12553号上诉状。上诉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6)粤0113民初1255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中止审理,对上诉人针对全部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开展实体审理;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