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民初3957号原告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弘信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源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方光才、匡三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7-24 16:25:56 来源:
深圳市弘信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源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方光才、匡三保: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弘信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源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方光才、匡三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6)粤0113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已收取的受理费11370元退还原告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