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异427号异议人汪先弟案外人异议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27 16:57:05 来源:
(2026)粤0113执异427号
罗兴铭: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邹又明与被执行人罗兴铭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汪先弟提出案外人异议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微信账户(账号:1xm55427815,绑定手机号:18680533921)内8000元款项的冻结措施并确认上述冻结款项的实际所有权归异议人所有。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执异4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汪先弟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