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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6)粤0113民初14680号原告彭润田与被告广东行大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茂名元华柒号种猪养殖有限公司、郴州元华伍号种猪扩繁有限公司、阳江元华拾号种猪有限公司、阳江元华拾壹号种猪有限公司、揭西元华玖号种猪养殖有限公司、深圳爱猪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行大制种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6)粤0113民初14680号民事裁定书、上诉状,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彭润田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原告彭润田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6)粤0113民初14680号民事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对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予以实体审查;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各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