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执16699号一案公告
(2023)粤0113执16699号
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米建伟等9人与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3】13238-13246号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以(2023)粤0113执16699号案立案执行。现因本院向你单位邮寄本案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及分配方案异议,但未能送达。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及分配方案异议。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一、优先清偿本院已立案执行的诉讼费44580.8元;二、剩余执行款789486.07元,清偿工人工资461727.52元及执行费6725.91元;三、剩余执行款321032.64元,清偿债权人申请执行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后清偿普通债权,因不能足额清偿普通债权,故按普通债权数额的比例清偿。
各债权人、被执行人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按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款项。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分配方案异议:异议人:张高伟,案号:(2024)粤0113执7925号,异议请求为:1、撤销贵院2026年6月11日作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重新制定分配方案,确认异议人债权与工人工资同等优先受偿,优于货款全额分配。
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