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执7925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28 18:20:08 来源:
(2024)粤0113执7925号
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高伟与被执行人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113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以(2024)粤0113执7925号案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金迪分公司、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存款,额度以270000元为限(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现因本院向你单位邮寄本案的(2024)粤0113执792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但未能送达。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被保全人肖正荣公告送达上述裁定。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