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7321号一案公告
(2025)粤0113执7321号之一
广州星梦电影城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杜锦松与被执行人广州星梦电影城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曾以(2025)粤0113执7321号执行裁定、(2025)粤0113执保1773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存放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381号401号的资产设备一批[详见(2025)粤0113执7321号、(2025)粤0113执保17735号查封(扣押)清单,本院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解除了对上述清单编号5所列设备的查封]。经查,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除本案外,本院共受理了多宗被执行人广州星梦电影城有限公司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包括杜锦松、冯国华、张智君、周帅锋、梁炎森、郑伊立、李银英、卢顺明,现上述申请执行人均具状申请解除对(2025)粤0113执7321号、(2025)粤0113执保17735号查封(扣押)清单项下全部物品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5)粤0113执7321号执行裁定对存放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381号401号的资产设备一批的查封[具体为(2025)粤0113执7321号、(2025)粤0113执保17735号查封(扣押)清单编号1、2、3、4、6、7、8、9、10、11所列设备]。
本裁定立即执行。
现因本院向你单位邮寄本案的(2025)粤0113执73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但未能送达。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被执行人广州星梦电影城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上述裁定。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