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民初17607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31 10:59:57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113民初17607号原告傅文彬与被告杨英,刘珂华、傅敏合同纠纷一案
傅敏:
本院受理(2025)粤0113民初17607号原告傅文彬与被告杨英,刘珂华、傅敏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6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刘珂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傅文彬支付30万元;二、驳回原告傅文彬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09元,财产保全费2189.62元,由被告刘珂华负担。本案公告费(以实际缴纳金额为准),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刘珂华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公告费迳付原告,逾期不付,原告有权持生效判决及公告费缴纳凭证申请法院执行)。现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傅敏)送达(2025)粤0113民初176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南村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