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民初33189号判决上与诉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113民初33189号原告杨锦与被告宋子文,肖云合同纠纷一案
宋子文、肖云:
本院受理(2025)粤0113民初33189号原告杨锦与被告宋子文,肖云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4月27日作出一审裁定:一、被告宋子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锦偿还结算款166000元及利息(以16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9月11日起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锦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17.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宋子文负担。现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宋子文;肖云)送达(2025)粤0113民初33189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南村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锦提起上诉,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宋子文;肖云)送达上诉状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113民初33189号上诉状。上诉内容为:一、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3民初3318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肖云对被上诉人宋子文所欠上诉人的166000元承揽结算款及利息(以16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9月11日起算,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宋子文、肖云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八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