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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14855号执行案款项发放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6-08-04 18:02:50 来源:

                                  2025)粤011314855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黄英、袁太桦、广州昱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黄英、袁太桦共有的位于中山市港口镇星晨路12号星晨花园碧蔚园145座之二号房产,所得价款858000元,并扣划被执行人黄英的款项10100元。被执行人黄英、袁太桦春以上述房屋为其唯一住房为由,申请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袁翔、袁翊共八年的租房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拍卖房屋所在地附近的租金标准,并考虑本案实际的情况,本院决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共4人在房屋拍卖款中8年租房费用共计132480元。上述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在支付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唯一住房租赁费用、买受人卢俊贤垫付税费25740元,支付执行费9499元后,剩余款项700381元不足以清偿上述房屋抵押权债权(债权本金141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故上述款项退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后,无剩余款项可供分配。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本院将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四日

联系人:黎智涛法官      联系电话:020-3912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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