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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民初22517号原告广州市鸿欣隆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唐姿电商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8-05 16:15:24 来源:

(2026)粤0113民初22517号原告广州市鸿欣隆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唐姿电商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113民初22517号

 

 

广州唐姿电商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鸿欣隆印刷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唐姿电商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113民初225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鸿欣隆印刷有限公司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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