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莱恩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审查一案(2026)粤0113执异340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14 16:23:22 来源:
广州红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梁锦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红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梁锦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113执13192号]中,申请人温州莱恩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以(2026)粤0113执异340号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执异3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院(2023)粤0113执1319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变更为温州莱恩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