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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程程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审查一案(2026)粤0113执异534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14 17:04:40 来源:

王维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苏河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维群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2025)粤011314156]中,申请人李程程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以2026)粤0113执异534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执异534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院(2025)粤01131415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广州苏河服装有限公司变更为李程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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