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宏权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审查一案(2026)粤0113执异535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14 17:05:40 来源:
马钦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新允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钦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13执9228号]中,申请人蔡宏权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以(2026)粤0113执异535号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执异5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院(2020)粤0113执922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广州新允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为蔡宏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