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民初17418号原告阜新友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志荣追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8-17 17:19:40 来源:
(2026)粤0113民初17418号原告阜新友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志荣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6)粤0113民初17418号
彭志荣:
原告阜新友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志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民初1741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志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阜新友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314.21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以12314.21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阜新友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阜新友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彭志荣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给原告阜新友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予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