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异49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本元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一案公告
广州锦鲜供应链有限公司、宋华、廖连锦、廖丽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本元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锦鲜供应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异议人广州市本元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宋华、廖连锦、廖丽花为(2025)粤0113执1273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对该申请以(2026)粤0113执异496号案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1、被执行人:广州锦鲜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卓越路27号1栋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BU1TNT2D,法定代表人:宋华。2、宋华,女,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南兴镇大东村1号101房。3、廖连锦,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南兴镇大东村1号101房。4、廖丽花,女,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南兴镇大东村1号101房)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6)粤0113执异496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如下:一、追加宋华为(2025)粤0113执1273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广州锦鲜供应链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广州市本元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余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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