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民初28221号原告郑玉兰与被告广州市雅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埔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6-08-18 10:54:37 来源:
(2025)粤0113民初28221号
广州市雅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玉兰诉被告广州市雅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埔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埔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郑玉兰支付2024年8月至9月19日的工资差额516.67元、高温补贴300元;二、驳回原告郑玉兰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埔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裁判后公告费(以公告机构的收费为准),由原告郑玉兰预缴,由被公告人负担(被公告人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迳付原告郑玉兰,逾期不付的,原告郑玉兰持生效判决及公告机构的收费凭证申请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113民初28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