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民初32597号判决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稿)
(2025)粤0113民初32597号原告彭梅诉被告王增岁、广州弘翔物流有限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5)粤0113民初32597号
王增岁、广州弘翔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彭梅诉被告王增岁、广州弘翔物流有限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王增岁,1979年01月18日,民族:汉族;广州弘翔物流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MA7NF6F125)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113民初3259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彭梅停运损失2788.61元。二、驳回原告彭梅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梅负担19元,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31元(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25元,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彭梅迳付6元,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缴纳应缴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本院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