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异499号申请执行人孔朝荣与被执行人广州津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公告
广州津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任大帅、闫威、李立健、周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朝荣与被执行人广州津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异议人孔朝荣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任大帅、闫威、李立健、周晶为(2025) 粤0113执236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对该申请以(2026)粤0113执异499号案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1、广州津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陈涌村陈涌西一巷13号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Y6KJ83,法定代表人:任大帅;2、任大帅,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西段16-2号楼1单元102号;3、闫威,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河堡街2-13号1-25-5;4、李立健,女, 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迎宾街3号楼2单元202号;5、周晶,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青年路西段25栋1号】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26)粤0113执异499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如下:驳回孔朝荣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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