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异506号申请执行人袁园与被执行人广州颐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20 17:15:52 来源:
广州颐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文、杨海峰、查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园与被执行人广州颐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异议人袁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余小红、李文、杨海峰、查洪为(2021)粤0113执415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对该申请以(2026)粤0113执异506号案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1、广州颐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105国道钟村路段钟村市场右侧商业楼之三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H723L,法定代表人:李文;2、李文,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鱼岳镇北街49号2单元203室;3、杨海峰,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象湖镇八一路绵江小区G栋308号;4、查洪,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碧翠苑八座103房】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26)粤0113执异506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如下:驳回袁园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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