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民初14291号
发布时间:2026-08-24 14:50:29 来源:
(2026)粤0113民初14291号原告龙培兰与被告优展贸易(广州)有限公司、王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113民初14291号
优展贸易(广州)有限公司、王震:
本院受理原告龙培兰与被告优展贸易(广州)有限公司、王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民初142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准许原告龙培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培兰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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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