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异505号申请执行人曾永锐、谢镇铭、谢锦华追加被执行人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24 16:21:23 来源:
广州诺派科技有限公司、闫留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永锐、谢镇铭、谢锦华与被执行人广州诺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异议人曾永锐、谢镇铭、谢锦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闫留想为(2025)粤0113执851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对该申请以(2026)粤0113执异505号案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1、广州诺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番禺大道北1440号建业大厦2梯4层办公室A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BT587C5D,法定代表人:闫留想。2、闫留想,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练村镇练村四街十四组)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6)粤0113执异505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如下:追加闫留想为(2025)粤0113执851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广州诺派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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