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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民初28575号原告霍抒艺与被告杨奉军、卢洁元、广州博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8-24 16:40:52 来源:

(2026)粤0113民初28575号原告霍抒艺与被告杨奉军、卢洁元、广州博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113民初28575号

 

 

卢洁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霍抒艺与被告杨奉军、卢洁元、广州博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三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投资款560000元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0月19日下午2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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