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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民初8423号原告徐桔、周晓霖、周雪辉、周升亭、汪明喜与被告李英法、刘云翔、李地春、周甸荣及第三人涂洁追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8-24 16:45:31 来源:

(2026)粤0113民初8423号原告徐桔、周晓霖、周雪辉、周升亭、汪明喜与被告李英法、刘云翔、李地春、周甸荣及第三人涂洁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6)粤0113民初8423号

 

 

涂洁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桔、周晓霖、周雪辉、周升亭、汪明喜与被告李英法、刘云翔、李地春、周甸荣及第三人涂洁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四被告按各自持股比例向原告支付原告超额承担的份额共计395104.0345元(其中,刘云翔应承担126673.5825元,李英法应承担175522.6375元,李地春应承担45107.135元,周甸荣应承担47800.6795元)2、被告按各自所欠金额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1920.1元(按当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0%计算,自2024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21920.1元,见附件);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0月20日下午2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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