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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民初22209号原告蔡海滨与被告广州展非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林俊聪、陈丹焱、蔡伟煜公司解散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8-25 17:32:13 来源:

(2025)粤0113民初22209号原告蔡海滨与被告广州展非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林俊聪、陈丹焱、蔡伟煜公司解散纠纷一案

(2025)粤0113民初22209号

 

 

广州展非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海滨与被告广州展非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林俊聪、陈丹焱、蔡伟煜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113民初2220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散被告广州展非贸易有限公司。本案受理费100,由被告广州展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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