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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民初300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26 09:40:33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6)粤0113民初300号原告黎宝莹诉被告广州星虹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君宇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113民初300号

广州星虹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君宇

本院受理原告黎宝莹诉被告广州星虹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君宇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 2026)粤0113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星虹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黎宝莹退还1768.67元;二、驳回原告黎宝莹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星虹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产生的公告费(金额以公告机构的收费为准),由被告广州星虹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由原告先行垫付的费用,被告广州星虹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履行生效判决时一并向原告迳付,逾期不付的,原告可持生效判决及公告机构的收费凭证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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