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195号执行案款发放公示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凤霞、梁东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吴凤霞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连海路39号3栋806的房屋,得款1534000元。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向本院主张债权,债权数额计算至2026年7月16日(拍卖成交日)为1072012.43元,其中包括:本金998865.25元、利息77705.23元、复利797.06元、罚息513.89元、律师费19131元;期间,被执行人吴凤霞归还了25000元,因双方未约定清偿顺序,依法优先清偿利息。另外,主张迟延履行金141239.55元。经查,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是上述房屋的第一抵押权人,对处置上述房屋的变价款依法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因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故不能在本案中优先受偿。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本院申报债权,债权数额计算至2026年7月16日(拍卖成交日)为1175036.72元,其中包括:本金870000元,利息为15218.23元,罚息为228022.65元,复利为38366.84元,裁决书确定的仲裁受理费18022元、处理费5407元;另外,主张迟延履行金101471.2元。经查,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是上述房屋的第二债权人,对处置上述房屋的变价款依法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由于该案尚未立执行案,在执行法院向本院参与分配前,所分配的款项暂予提存处理。
被执行人吴凤霞主张保留唯一住房租金,本院酌情从房产拍卖款中为吴凤霞及其同住家属预留住房租金补贴187200元(先行发放住房租金补贴50000元,余下137200元待吴凤霞腾空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再发放)。
综上,本案共计执行到位1534000元。
1、向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放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15340元。
2、收取本案执行费13120.12元。
3、向被执行人吴凤霞支付唯一住房租金187200元(先行发放住房租金补贴50000元,余下137200元待吴凤霞腾空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再发放)。
4、向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发放应优先受偿抵押债权1072012.42元。
5、余款246327.46元预留给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暂予提存。
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本院将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