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异371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01 17:37:19 来源:
石锦钊、廖贝玲、廖贝青: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番禺市大石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石锦钊、廖贝玲、廖贝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998)番大执字第59号]中,申请人广州市和逸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以(2026)粤0113执异371号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执异3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市和逸投资有限公司本案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