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异737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01 17:40:52 来源:
叶伟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叶伟兴信用卡纠纷一案[(2023)粤0113执11796号]中,案外人刘敏燕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以(2026)粤0113执异737号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执异7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刘敏燕的异议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异议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