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恢248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03 17:01: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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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彭雷与被执行人黄柏潜、陈文辉、广州柏盛声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的(2025)粤0113执异665号执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以(2026)粤0113执恢248号案恢复执行。现因本院向你单位邮寄本案的执行决定书,但未能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3条、第7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2026)粤0113执恢248号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本案的执行决定书。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