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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执11349号-11352号四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03 17:02:22 来源:

 2026)粤011311349-11352

刘在春: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显华、贺克明、冉建华、吴大春与被执行人刘在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的(2025)粤0113民初776418574-185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以2026)粤011311349-11352案立案执行。现因本院向你邮寄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未能送达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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