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11349号-11352号四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03 17:02:22 来源:
(2026)粤0113执11349号-11352号
刘在春: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显华、贺克明、冉建华、吴大春与被执行人刘在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的(2025)粤0113民初7764、18574-185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以(2026)粤0113执11349号-11352号案立案执行。现因本院向你邮寄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未能送达。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