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恢394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07 17:41:24 来源:
(2026)粤0113执恢394号
魏建军、魏厚德:
关于申请保全人吴国栋与被保全人魏建军、魏厚德其他案由一案。(2014)穗番法石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中所需承担的义务(具体执行标的需与执行法官确认),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并如实申报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