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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民初28458号原告冯立峰与被告元楚莹、郑立华及第三人刘健斌债务加入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9-10 17:25:22 来源:

原告冯立峰与被告元楚莹、郑立华及第三人刘健斌债务加入纠纷一案

(2025)粤0113民初28458号

刘健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立峰与被告元楚莹、郑立华及第三人刘健斌债务加入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113民初28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113民督5号支付令确定的“郑立华、刘健斌向冯立峰偿还欠款2421160元”系被告元楚莹与被告郑立华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元楚莹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原告冯立峰对被告元楚莹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中良路32号4栋2005房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0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冯立峰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1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及公告费(以公告机构的收费凭证为准),由原告冯立峰负担受理费11元及公告费(以公告机构的收费凭证为准),被告元楚莹负担受理费261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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