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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民初21944号原告颜艳春、刘永星与被告广州正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9-10 17:28:13 来源:

原告颜艳春、刘永星与被告广州正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113民初21944号

广州正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颜艳春、刘永星与被告广州正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民初21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正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颜艳春、刘永星支付餐费33238.5元及利息(以33238.5元为基数,自2026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颜艳春、刘永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正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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