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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恢1231号执行案款发放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10 17:45:55 来源:

                                 (2025)粤0113执恢1231号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博慧众成科技有限公司、杨晓瑜、柳静、黄海明、汤智敏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杨晓瑜、柳静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祈福新村迎风阁3座16楼08室不动产,所得价款1665616元。被执行人杨晓瑜、柳静以上述房屋为其唯一住房为由,申请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子女共4人的八年租房费用。经查,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在广州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拍卖房屋所在地附近的租金标准,并考虑本案实际的情况,本院决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4人在房屋拍卖款中八年租房费用共计161280元(其中被执行人杨晓瑜占40320元)。上述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在支付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唯一住房租赁费用、向广东省拍卖行有限公司支付拍卖辅助费16656元、清偿房屋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的抵押权728623.13元后,剩余款项将另行分配。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本院将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九日

联系人:黎智涛法官      联系电话:020-3912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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