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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执恢595号执行案款发放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10 17:46:58 来源:

(2026)粤0113执恢595号之一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逸与被执行人王一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到被执行人王一彪存款129813.96元,根据(2026)粤0113执恢59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为被执行人王一彪及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保留2025年8月至2027年1月的生活费用36000元(2000元×18个月),已向被执行人发放23562元,现发放剩余生活费用12438元。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本院将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二〇二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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