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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执异457号异议人何忠华案外人异议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14 17:19:38 来源:

(2026)粤0113执异457号

东莞市竹媛服饰有限公司、肖竹媛、朱维军: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伊音服饰厂被执行人东莞市竹媛服饰有限公司、肖竹媛、朱维丰、朱维军、钟志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何忠华提出案外人异议申请,请求依法中止对何忠华名下工商银行账号6222022011012586769、6222082010002284952、9558882010000644369及被执行人钟志军占有坐落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温塘庆峰花园银湖路2座202号房产的产权份额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执行标的的执行措施。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执异4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何忠华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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